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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登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鄂陕大道1884号。组织机构代码:58820244-6。法定代表人:李茂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余登明,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余登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余登明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连友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李尚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