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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霍福云邬天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福云,邬天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霍福云,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邬天牛,男,194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霍福云与被执行人邬天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225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邬天牛向申请执行人霍福云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霍福云与被执行人邬天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