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霍福云邬天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福云,邬天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霍福云,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邬天牛,男,194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霍福云与被执行人邬天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225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邬天牛向申请执行人霍福云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霍福云与被执行人邬天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