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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Haverhill Industries Limited与湖南楚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出口供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HaverhillIndustriesLimited,湖南楚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HaverhillIndustriesLimited。法定代表人李文俊。被执行人湖南楚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申请执行人HaverhillIndustriesLimited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楚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出口供货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贸仲裁字第3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长中民执字第0100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楚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HaverhillIndustriesLimited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湖南楚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本院依法进行的拍卖中,买受人长沙市大梁不锈钢有限公司以5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向本院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楚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湖南楚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长沙市大梁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长沙市大梁不锈钢有限公司时转移;三、买受人长沙市大梁不锈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爱云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