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忠厚与被申请人金爱萍、杨素芳、苏旖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厚,金爱萍,杨素芳,苏旖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617号申请人:刘忠厚,男,汉族,1960年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被申请人:金爱萍,女,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被申请人:杨素芳,女,汉族,1943年2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被申请人:苏旖旎,女,汉族,1995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号凯旋广场***层。法定代表人:赵松淼。申请人刘忠厚与被申请人金爱萍、杨素芳、苏旖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爱萍、杨素芳、苏旖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金爱萍、杨素芳、苏旖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人张义春提供的担保财产(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金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