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6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92年9月23日生,宁武县涔山乡麻地沟村人,现住神池县城南河槽广场附近。被告任某,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生,山西省宁武县涔山乡麻地沟村人,现住本村。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农历2月6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4日生育长女任思睿,2012年6月20日生育二女儿任思羽,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提出离婚,被告任某同意离婚,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大女儿任思睿由被告任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义务,原告刘某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由双方商定;二女儿任思羽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任某支付原告抚养费5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任某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由双方商定;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淑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