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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少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少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23刑初12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少林,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修文县人,户籍地:修文县,捕前住。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文县看守所。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少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少林到修文县扎佐镇腾飞路红卫桥旁,见欧丽绿谷超市靠河边的窗子未安装防护栏,遂产生了盗窃该超市财物的邪念。后被告人郑少林翻窗进入超市内,将该超市收银机内的3385元现金盗走。同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修文县扎佐镇安置小区将被告人郑少林人赃俱获。案发后,除被被告人郑少林挥霍的1092元外,其余2293元涉案款已由公安局追回并发还失主。另查明,对被告人郑少林用盗窃赃款1092元购买的黑色衣服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经征求被害人刘某意见,被害人刘某表示不再领取。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少林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郑少林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郑少林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证结论书;被告人郑少林辨认盗窃现场等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以上认定的事实,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郑少林在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现金338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少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少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少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盗部分现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被告人郑少林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二、犯罪所得黑色羽绒服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发还被害人刘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永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家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