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戚温来与董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温来,董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091号原告戚温来,男。被告董曙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温来与被告董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戚温来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温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温来撤回对被告董曙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戚温来承担。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沛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