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大展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龙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大展模具钢材有限公司,龙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599号原告深圳市金大展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第112栋第一层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33295J。法定代表人梁永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陈珍,女,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龙振华,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原告深圳市金大展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金大展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大展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大展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大展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