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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625号原告: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胡振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黄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榆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