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诉高建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高建兴,周海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中原路39号。负责人刘保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兴,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丁小兵,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迪,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襄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建兴、周海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9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安财险襄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对高建兴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并依照新的鉴定意见确定相关赔偿费用。事实与理由:高建兴骶骨骨折的鉴定过程中未进行肌力测试,违反相关鉴定程序,不能认定为十级伤残。高建兴书面辩称,本案鉴定机构具有合法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亦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故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合法有效,要求维持原判。周海迪未发表辩论意见。高建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2,492.50元,先由永安财险襄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由周海迪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6年4月13日10��许,周海迪驾驶鄂FXXX**小型普通客车和高建兴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金山区亭卫公路林贤路东约10米处发生碰撞,致高建兴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海迪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建兴因交通事故致骶骨骨折等,现遗留会阴部部分皮肤触觉减退症状,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涉事车辆在永安财险襄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高建兴的损失先由永安财险襄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负担,再在商业三者险内按合同约定赔付,仍有不足部分由周海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永安财险襄阳支公司认为根据病例描述,未见相关神经损伤的检查及治疗为由,故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观点,鉴定机构根据客观病史等材料所出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不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其申请不予准许。判决:1、周海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建兴3,000元;2、永安财险襄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高建兴各项损失128,792.50元;3、驳回高建兴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元,由高建兴负担25元、周海迪负担1,45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高建兴是否构成十级伤残的争议,本院认为,鉴定机构根据高建兴骶骨骨折的伤情及病历、摄片等资料,结合其鉴定过程中检见高建兴腰骶尾稍肿,局部压痛(+)、叩击痛(+),会阴部部分皮肤触觉减退,深痛觉存在;双下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现遗留会阴部部分皮肤触觉减退症状,基本符合骶骨骨折所致的部分骶神经损伤的部分神经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等查体所见,综合分析后评定为十级伤残。鉴于接受鉴定的部门系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其鉴定意见系独立作出且参照医院的治疗结论及检查所见的状态,具有证明效力。上诉人虽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其依据及理由均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永安财险襄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