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李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067号原告杨某1,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杨某2,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系杨某1外甥女)被告李某,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杨某1负担。审判员 杨显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籍聆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