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金抱妹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抱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3539号原告:金抱妹,女,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翟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负责人:马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君,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抱妹诉被告李建房、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818.74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300元、医疗费1,035.30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诉讼中,原告撤回对李建房的起诉,并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庞伟丽独任审判,经原告申请,本案延长审限二个月。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7月9日,李建房驾驶沪BQXX**重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导致原告轻微受伤,自行车受损。李建房与原告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沪BQXX**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上海天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原告在申瓯通信(上海)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658.67元,事故发生后,公司在第一个月发放工资2,090元,嗣后停发了二个月的工资。原告为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005.30元,原告伤情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认为:酌情给予伤后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金抱妹医疗费1,005.3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5,786元、交通费300元、车辆维修费800元,合计9,991.3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金抱妹鉴定费540元;三、驳回原告金抱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金抱妹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庞伟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雯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