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其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1,庞某2,庞某3,庞某4,陈其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刑初60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1,男,2002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系本案被害人庞某5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2,女,2004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庞某5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3,男,2006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庞某5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4,女,2010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庞某5之女。法定代理人陈某1,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贞丰县,汉族,住址同上。诉讼代理人任太成,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其麟,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游泳教练,住福建省永泰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3月1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3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7日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阮受慧、陈一能,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其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1、庞某2、庞某3、庞某4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发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1、庞某2、庞某3、庞某4的法定代理人陈某1及诉讼代理人任太成,被告人陈其麟及辩护人阮受慧、陈一能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9日18时许,在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海峡银行旁洋下新村门口非机动车道上,被害人庞某5酒后骑电动车撞到被告人陈其麟腿后部,并对被告人陈其麟进行言语挑衅。经旁人劝解,被告人陈其麟转身准备穿过六一北路离开,但被害人庞某5仍不罢休,将电动车停在路边后追上前去,用脚朝被告人陈其麟后腰部踢了一脚。被告人陈其麟被踢后,用力一拳击中被害人庞某5左脸部,致其倒地脑部撞击地面受伤。后被害人庞某5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5时许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庞某5系头部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其麟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于次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其麟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其麟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其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陈其麟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其麟无罪。(一)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陈其麟向被害人左侧脸部打了一拳,该行为产生三个损害后果,第一,被害人左上唇出现1cm创口;第二,被害人倒地后产生硬膜下血肿;第三,被害人送医院治疗后于次日凌晨三时病情突然恶化为脑疝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其麟仅对第一个损害后果持明知的心态,而对于其他损害后果,由于被害人中拳并不必然导致倒地,而倒地并不必然导致硬膜下血肿,硬膜下血肿并不必然导致脑疝,脑疝并不必然导致抢救无效死亡,故其他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于被告人来说是意外事件。而被告人能够预见的第一个损害后果即面部受伤,并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二)被告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仅为打一拳,这一拳的直接损害后果尚未构成轻伤二级,其出拳力度不大,根据一般公众的认知,不应当推断被告人出拳时应当预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本案证人陈某2、江某作为被害人的朋友,事发后仅拨打110报警电话,并未拨打120,说明他们亦认为被害人无需120救治,主观上并未预见到该伤情将导致被害人死亡。证人陈某1的证言表明医生认为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并不严重。根据病程记录单来看,被害人到医院后被采取了留置甘露醇消肿降低颅内压、止血等治疗,并未及时采取血肿清除术等手术治疗,说明医生作为专业人士也未预见到被害人将会发生死亡的结果,故不应对被告人的预见能力提出更高的期待。被告人认为被害人是假装受伤,无需120救治,说明被告人并未预见到被害人将发生死亡的后果。故被告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四)退一步说,即便不认定为正当防卫,本案也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因为被告人的加害行为只打了一拳,其明知的损害后果未达到轻伤二级以上。二、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因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过错,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对被告人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1、庞某2、庞某3、庞某4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其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陈其麟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元,死亡赔偿金665500元,丧葬费2935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9840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3000元,殡仪馆费用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经济损失1182699.5元。并提供了户籍证明、医疗费票据、车票、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被告人陈其麟对民事部分提出如下意见:对本案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赔偿;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系农村居民,各项损失均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殡仪馆的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中,不应重复主张;医疗费以正式票据为凭;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没有那么高,住宿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害人对本案发生负有较大过错,应按比例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18时许,被害人庞某5酒后骑电动车至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海峡银行旁洋下新村门口非机动车道上时,撞到被告人陈其麟腿后部,并对陈其麟进行言语挑衅。经旁人劝解,被告人陈其麟转身离开,但被害人庞某5仍不罢休,将电动车停在路边后追上前朝陈其麟后腰部踢了一脚。被告人陈其麟被踢后用力一拳击中被害人庞某5左脸部,致庞某5倒地脑部撞击地面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5时许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庞某5系头部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其麟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于次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江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9日17时许,其和朋友庞某5、“湖北大哥”(指陈某2)在福州市晋安区洋下新村一家饭店吃饭,庞某5点了一瓶250ml装的劲酒,其喝了一小杯,剩下的酒都是庞某5喝掉的,陈某2没喝。18时许,三人吃完饭准备回家,其一人走在前面准备坐公交车回家,庞某5骑着电动车和陈某2走在后面。走到洋下新村门口时,听见后面有争吵的声音,回头看见庞某5和一个路人(经辨认系陈其麟)吵了起来。其赶紧回头想劝架,陈某2已经在劝他们不要吵了,陈其麟就往火车站方向走了三四步准备离开。此时,庞某5将电动车停好冲过去朝陈其麟腰部踹了一脚,陈其麟被踹后立马回身朝庞某5的左侧头部打了一拳,庞某5被打一拳后就倒地了。陈其麟跑到马路对面准备离开。其追上前抓住陈其麟说打了人不能离开,要报警。陈其麟说要报警就去报警。其报警后想拉陈其麟到庞某5被打地点,但陈其麟不去。当时也不知道是谁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过了一会,120急救车到了,医生将庞某5带至医院抢救。陈其麟和其一起在路边等警察过来,没一会儿,警察也来了,了解完情况后将其和陈其麟带至派出所调查。次日5时许,庞某5死亡。2、证人陈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9日18时许,其和“传喜”(指江某)、庞某5吃完饭在福州市晋安区六一路洋下新村门口准备过街时,庞某5没控制好电动车,将准备过街的另一名陌生男子(经辨认系陈其麟)腿部撞了一下,陈其麟转过头对庞某5说“你骑车怎么瞎骑?”庞某5就很大声对陈其麟说“撞你又怎么样,我还要揍你呢。”其急忙上前劝架,拉着陈其麟说“我这个朋友喝多了,你别跟他一般见识。”江某听见吵架声也走回来。陈其麟没有再说什么,就沿着六一路非机动车道往火车站方向走,刚走了两三步,庞某5下车走到陈其麟身后用脚踹了陈其麟腰部一脚,将陈其麟踹了一个踉跄,边踹嘴里还骂骂咧咧。陈其麟被踹后,转过身很生气地右手握拳打了庞某5头部一拳,直接将庞某5打倒在地。庞某5倒地时后脑勺撞到了水泥马路上“咚”的一声。陈其麟看见庞某5倒地后就离开往马路对面走,其和江某去马路对面将陈其麟拦住不让离开。后江某打110报警,三人在马路对面等警察来。期间,其和江某轮流到庞某5倒地处看着庞某5。其在马路对面看着陈其麟等民警时,陈其麟见民警还没到,就拨打110报警称有人打架,并告诉110其所在位置。等待民警过程中,不知道谁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也来到现场。过了一会儿民警也来了,江某指着陈其麟说就是陈其麟把人打了,之后民警将江某和陈其麟带走,其就自己先回家了。3、证人陈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9日19时许,其接到铁路医院医生打来电话说“你老公出事了,应该是和别人打架了,你赶紧过来铁路医院,要是来晚了就见不到了。”其和庞某5的哥哥迅速赶到铁路医院。到医院后,看见庞某5躺在病床上挂瓶,当时庞某5处于昏迷状态,嘴里说着胡话。医生告知其“你老公头部受伤,现在应该没什么事情了,就让他在这挂瓶,你们家属在这里陪着就行了。”当晚23时许,医生说庞某5的情况比较紧张,让其第二天转到省立医院去。第二天凌晨3时许,庞某5抢救无效去世。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告人陈其麟的血样,并拍照提取了陈其麟使用自己手机拨打110报警的通话记录。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6】1152号鉴定书,证实(1)根据理化检验,排除死者庞某5系敌敌畏、对硫磷和安定等毒物中毒致死的可能性;(2)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右颞顶部挫擦伤、头皮下出血,右侧颞肌出血,右颞顶骨线性骨折和右颞顶硬膜外出血,推断系右颞顶部与表面较粗糙大平面物体作用所致,其左侧硬膜下出血和左额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系对冲伤。结合案情,推断死者右颞顶部倒地撞击地面可以形成上述损伤。(3)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右颞顶骨骨折,骨折线延伸致颅中窝,右颞顶部硬膜外大量血肿,左侧硬膜下出血和左额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脑组织挤压变形并致脑疝形成。综上所述,死者庞某5系头部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6、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6】1150号检验报告,证实庞某5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1.1毫克/100毫升。7、福州市第八医院出诊登记表、入院记录、抢救记录、病程记录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入院时经初步诊断,被害人庞某5头部外伤、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脑震荡、口唇部裂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10日死亡。8、110接警单详情,证实江某于2016年4月9日18:44:35用155××××7116手机号拨打110报警“有人倒地”,当日18:44:48被告人陈其麟用130××××9749手机号拨打110报警“有人醉酒倒地,无需120。”9、福州市公安局茶园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9日18时许,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海峡银行旁路边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民警接警后迅速展开初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2016年4月10日4时50分许,被害人庞某5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得知此消息后立即通知犯罪嫌疑人陈其麟到茶园派出所接受审查。陈其麟于2016年4月10日6时许自行到案。10、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2、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991)杭西法刑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杭法刑上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其麟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3月1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3年4月7日刑满释放。13、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其麟因赌博于2013年12月27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14、被告人陈其麟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6年4月9日17时许,其走在福州市晋安区洋下新村大门口六一北路路边时,突然一名四十几岁的男子(经辨认系庞某5)骑着一辆电动车从后面撞到其小腿,庞某5一边骑车一边打电话。其回头看了庞某5,庞某5就冲其大声喊“你看什么看,欠揍是不是,信不信我打你。”其忍住没吭声。此时旁边走过来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劝其说“他酒喝多了,不要跟他吵。”该男子说完冲庞某5说“你不要这么多事情。”另外一名男子过去劝庞某5。其看对方有三人,怕闹起来吃亏,便不想计较,就往北走开了,想走几步穿过绿化带过马路。其边走边回头看,才走几步,就看到庞某5把电动车放在路边,跑步朝其冲过来,用脚踢其后腰背位置。其被踢中后一下子就火了,回头用右手给了庞某5一个摆拳,拳头打在庞某5左脸部,力度应该是挺大的。庞某5被打后仰着倒了下去,后脑勺着地躺在马路旁。其继续往前走,穿过六一北路去街对面,庞某5的两个朋友追过来说不要走,要其留下来解决问题。其就站住了没走。两名男子开始打110报警,等了一会儿警察没来,其想要催警察早点过来,早点把事情处理了,便用自己的手机130××××9749打110报警,说有人酒喝多了和其打架,被其打了后躺在地上不起来,对方问其是否需要叫120,其回答说不需要,因为其觉得庞某5躺在地上就是假装受伤讹诈钱。此时其就站在打架地点的街对面,没有回去看庞某5怎么样了,庞某5的两个朋友轮流回去照看他,但是没有和其说庞某5的情况。过了一会儿,120救护车来了,将庞某5带走了。接着警察也来了,把其和庞某5的朋友带至派出所了解情况。到派出所后,其把事情经过向警察做了说明,警察说庞某5在铁路医院,建议其去铁路医院看看情况,其怕去了对方会打其,就没有去,而是给警察留了自己的电话号码,说有什么事情打其电话。2016年4月10日5时许,其接到茶园派出所民警电话,让其进去处理前一天的事情,其接完电话就去了茶园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才知道庞某5抢救无效死亡。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害人庞某5父母早故。庞某5与陈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于2002年10月22日、2004年10月23日、2006年7月18日、2010年12月17日先后生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1、庞某2、庞某3、庞某4。庞某5因本案受伤后被送往福州市第八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812.78元。庞某5于2016年4月10日死亡,2016年5月19日火化。本案发生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1、庞某2、庞某3在福州市三山学校就读,庞某2于2016年6月23日毕业于福州市三山学校,庞某2、庞某3的学籍于2016年6月27日由福州市三山学校转出,于2016年7月10日转入河南省罗山县竹竿镇中心学校。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簿、身份证,证实庞某5、庞某1、庞某2、庞某3、庞某4、陈某1的身份情况。2、河南省罗山县公安局竹竿派出所和河南省罗山县竹竿镇淮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庞永亮、才自秀已病故多年,户口已注销。3、河南省罗山县竹竿镇淮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庞某5与陈某1于2001年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育有二男、二女共四个孩子。庞某5在福州务工。4、福州市第八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收费票据和汇总清单,证实庞某5于2016年4月9日至10日在福州市第八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812.78元。庞某5于2016年4月10日死亡。5、火化证,证实庞某5于2016年5月19日火化。6、殡葬服务商议计费表,证实庞某5骨灰盒、寿衣等殡葬事宜花费12000元。7、暂住证,证实庞某5于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瓦埕23号。8、福建省福州市三山学校毕业证书,证实庞某1于2016年6月23日毕业于福州市三山学校。9、福建省福州市三山学校和河南省罗山县竹竿镇中心学校的证明,证实庞某2、庞某3的学籍于2016年6月27日由福州市三山学校转出,于2016年7月10日转入河南省罗山县竹竿镇中心学校。10、车票,证实被害人庞某5亲属于2016年4月至5月间因办理庞某5丧葬事宜支出的车费共计1701.5元。1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证实陈某1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在福州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深圳市明锐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证实周文亮、庞玉珍系该公司员工,月工资6000元,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5月20日因弟伤亡向单位请假。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麟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不予支持。被告人陈其麟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在马路上用拳头用力击打被害人左脸部这一人体肩部以上重要部位,可能导致被害人倒地撞击地面而伤亡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其主观上存在过失。被告人提出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其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害人对于本案发生负有过错,故依法对被告人陈其麟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其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1、庞某2、庞某3、庞某4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虽然被害人庞某5系农村居民,但现有证据可以综合证实案发前一年庞某5及家属长期在福州生活、学习,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665500元予以支持;主张丧葬费29359.5元,符合相关规定标准,予以支持;医疗费根据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费用清单确定为812.7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城镇标准计算,但被扶养人有四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依法确定为258720元(23520元/年×9年+23520元/年×4年÷2人);主张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23000元,数额偏高,且未提供住宿费发票,结合处理丧葬事宜的合理时间、合理人数及交通费发票酌情确定为8000元;主张殡仪馆费用12000元,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中,不予重复支持;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陈其麟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1、庞某2、庞某3、庞某4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62392.28元。鉴于被害人庞某5对本案发生负有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人陈其麟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人陈其麟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962392.28元×70%=673674.6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其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二、被告人陈其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1、庞某2、庞某3、庞某4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3674.6元。上述赔偿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田珍人民陪审员 林秀华人民陪审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亚妹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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