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希友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友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刑初8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告人王希友,男,1960年5月6日出生,吉林省辉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希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广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希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希友在1996年至2016年期间,在辉发城镇长春堡村北甸子屯江堤迎水面方向采取每年逐渐扩充土地的方式种植玉米,占用林地面积11.27亩,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和��地的水土流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希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林地调查报告、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希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希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希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希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井丽纯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鸿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