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与无锡市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无锡市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沪路71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君。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与无锡市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锡仲裁字第6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乃4月1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市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183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640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荩审判员 姚震宇审判员 张征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