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丽琼与陈锦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琼,陈锦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440号之一原告:陈丽琼,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菊,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龙,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陈丽琼与被告陈锦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陈丽琼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丽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琼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丽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 馨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