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秀生、赵国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生,赵国财,王润石,王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75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生,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申请执行人赵国财,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申请执行人王润石,男,汉族,1958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执行人王绍忠,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王秀生申请王绍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9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秀生、赵国财、王润石于2017-1-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1.80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900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