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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奏义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奏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奏义(曾用名“黄秦义”),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忠勋,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奏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54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奏义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奏义不服,以其没有用力殴打被害人黄金兰头部,仅打了黄金兰三巴掌,踢了黄金兰胸部、腿部各一脚,不会致被害人死亡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黄奏义、审阅了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543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审 判 员  黄仲谋代理审判员  吴飞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霖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