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行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良群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238号原告张良群,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锦绣路66号。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该区政府区长。行政负责人牛仁海,该区政府副区长。委托代理人赵儒仓,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群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张良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良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良群负担。审判长 冯明审判员 牛杰审判员 张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