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军、张朝华、刘玲惠、大庆市嘉谊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耿军,张朝华,刘玲惠,大庆市嘉谊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59号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六街。法定代表人陈德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耿军,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市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被告张朝华,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市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被告刘玲惠,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市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被告大庆市嘉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陈喜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军、张朝华、刘玲惠、大庆市嘉谊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元,原告申请缓交至结案前,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董秀娟审判员 林淑芳审判员 关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