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丽蓉、梁素贞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蓉,梁素贞,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23行初22号起诉人李丽蓉,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起诉人梁素贞,女,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起诉人李莉,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上述三起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14日,本院收到李丽蓉、梁素贞、李莉的起诉状,列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政府为被告。其诉称:李亨孙(已故)和黄银坠(已故)共生育三男一女(长子李建堂、二字李建胜、三子李建平、女儿李丽蓉),二子李建胜(已故)与其妻梁素贞生育一女李莉。李亨孙和黄银坠的遗产有房屋一座(址在龙海市××村××店××),该房屋已经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决李丽蓉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梁素贞和李莉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现被告对该房屋进行征用,作出的民房安置方案对三原告和李建堂三户仅安排120平方米的安置地,明显与法不符。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所作出的民房安置方案,并判令被告依法给付三原告拆迁补偿的份额。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漳州台商区角美镇政府所作出的民房安置方案只是被诉单位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本院依法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丽蓉、梁素贞、李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柯志娟审判员 戴主岁审判员 陈立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建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