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邱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4刑初1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墩,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2月15日再次办理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13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跃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墩于2015年12月21日19时许,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柴油三轮车行驶至洛江区马甲镇永安村中路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降低行驶速度致碰撞同向路右谢某骑行的自行车后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谢某受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邱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杜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邱墩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印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墩系自首,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处刑。被告人邱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墩于2015年12月21日19时许,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证柴油三轮车从泉州市洛江区XX镇XX号出发往马甲镇大深埔方向行驶,至马甲镇永安村中路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降低行驶速度,致碰撞同向路右谢某(女)骑行的自行车,造成被害人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邱墩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邱墩于2015年12月22日晚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无证驾驶及交通肇事逃逸于同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1月16日,交警部门认定邱墩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9月5日,谢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二级。2016年9月8日,公安机关撤销对邱墩交通肇事逃逸的行政处罚决定,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予以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邱墩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邱墩于2016年3月15日与被害人谢某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谢某损失共计287000元并取得谅解;同时,谢某请求对邱墩从轻、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1日19时许,其骑着自行车由马甲镇区欲回家中,途经针织厂附近路段时被一外力撞击倒地,昏迷了十几分钟后,醒来时发现全身是血,便走到对面便利店借电话联系家人,后被送医救治。2、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谢某之夫。2015年12月21日19时许,其接一便利店电话称谢某在永安村中路发生交通事故,便立即赶往现场,谢已被送医。3、证人杜某2的证言,证实其有一别名“XX”。2015年冬至前一天晚上7时许,朋友邱墩驾驶“三角虎”到其家中,喝了几杯茶后就离开了。次日,听说邱墩途经马甲永安针织厂路段时发生事故后逃逸。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1日19时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事故地点位于洛江区马甲镇永安村中路路段,双向两车道,中心线单黄虚线控制,水泥路面,夜间无路灯照明。现场见一脚踏自行车倒地,车后轮被外力撞击变形,有血迹,未见肇事驾驶人。5、提取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⑴公安机关于事故发生后提取的监控视频显示,肇事车辆柴油三轮车从永安村附近住户驶出,往马甲中学方向行驶;之后,受害自行车及肇事柴油三轮车先后行经马甲中学卡口,该时间段未发现其他柴油三轮车行经此处;后在马甲镇永安村XX号的监控视频中显示一辆柴油三轮车碰刮自行车后驾车驶离现场;⑵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2日20时许在被告人邱墩家中附近查扣了肇事车辆无牌证柴油三轮车。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邱墩辨认出洛江区马甲镇永安村中路路段系肇事逃逸地点、无牌证柴油三轮车系事故时所驾驶的车辆。7、车辆比对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查扣的无牌证柴油三轮车及被撞自行车进行比对,自行车左侧扶手与柴油三轮车右侧篷布碰撞比对一致,两车在距地高80cm处碰刮比对一致。8、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洛公交认字[2015]第30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证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邱墩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驶无牌证柴油三轮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谢某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无责任。9、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泉洛)公(刑)鉴(医伤)字[2016]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0医院病历等诊疗材料,证实被害人谢某的受伤就诊情况及其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二级。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邱墩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11、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邱墩于2016年3月15日与被害人谢某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谢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287000元并取得谅解,谢某请求对邱墩从轻、减轻处罚。12、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泉公洛行罚决字[2015]00060、0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邱墩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同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1500元,合并执行期限为二十日。2016年9月8日,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因谢某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二级、邱墩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而撤销对邱墩处以拘留十四日及处罚款1500元的决定。1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本案发、破案、立案及被告人邱墩的归案经过。1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邱墩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5、被告人邱墩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1日19时许,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独自驾驶一辆无牌柴油三轮车从洛江马甲第二中心小学附近“XX”家中出发欲回家。当车行驶至永安村中路路段时,见前方右侧有自行车,欲从左侧超车时,车身右侧碰刮对方。为逃避责任,其未停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从马甲镇许坂村经万虹公路回到家中,于同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9月8日,因伤者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其经传唤到案接受调查。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致发生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邱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该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㈠至㈤项均可独立作为本案构罪要件。被告人邱墩的行为同时符合了以上《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㈡、㈣、㈥项,在未考虑逃逸情节的情况下,其行为已然构成交通肇事罪。故,该逃逸行为应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邱墩的行为本经公安机关立为行政案件并对其无证驾驶及肇事逃逸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该处罚业已执行完毕,后因被害人谢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撤销对于肇事逃逸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刑事立案后,被告人邱墩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邱墩系初犯,在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综合考虑邱墩的归案经过、赔偿情况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予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㈡、㈣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金怀人民陪审员 郑家兴人民陪审员 洪艺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慧婷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㈤严重超载驾驶的;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㈠至㈤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