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丁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丁亮,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565号原告: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谭文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平,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亮,男,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亮、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薛家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