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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姬安安与周如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安安,周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姬安安。被执行人:周如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安安与被执行人周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7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周如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如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姬安安案件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64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周如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周如平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含未到期履行的5万元)。申请执行人姬安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