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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艳、王庆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艳,王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财保32号申请人:赵艳,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王庆军,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赵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庆军银行存款2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庆军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赵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