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罗志传与林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治传,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45号申请人:罗治传,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春,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罗志传与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