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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罗志传与林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治传,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45号申请人:罗治传,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春,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罗志传与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