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110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曲么尔沙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么尔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兵1102刑初9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么尔沙,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2012年11月27日因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新疆三坪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三垦检公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么尔沙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么尔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曲么尔沙伙同普日热坡(已判决)二人窜至三坪农场锦良超市,将超市玻璃门强行破坏拉开,进入超市后,被告人普日热坡盗取现金480元,被告人曲么尔沙盗取现金500元及货架上的雪莲牌香烟l条、云牌香烟4盒、中华牌香烟l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47元整。香烟被二人吸食。2、20l6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曲么尔沙窜至三坪农场万客来商店,将商店大门强行拉开进入商店,盗走收银台内的现金400余元。3、2016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曲么尔沙窜至133团红光镇四小区B7号楼3单元222号,从住宅窗户翻入房间,盗走受害人晏某的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及一部白色好记星平板电脑(经鉴定,好记星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024元)。手机已销赃。案发后,好记星平板电脑已发还失主。4、2016年10月18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曲么尔沙窜至133团红光镇六小区A5号楼2单元222号,从住宅窗户刚翻入房屋内,被失主发现,当即逃离现场。5、2016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曲么尔沙窜至133团红光镇四小区B12号楼3单元322号,从住宅窗户翻入房间,将受害人陈某放在客厅鞋柜上的黑色女士钱包内的600元钱盗走。被告人曲么尔沙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盗窃5次,其中一次未遂,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251元,所盗赃款均用于购买毒品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曲么尔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么尔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曲么尔沙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曲么尔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其中一次盗窃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么尔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曲么尔沙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