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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宋群智与许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群智,许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509号原告宋群智,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许和林,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原告宋群智与被告许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群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宋群智负担。审判员  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