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宋群智与许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群智,许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509号原告宋群智,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许和林,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原告宋群智与被告许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群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宋群智负担。审判员 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