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与吴秋松、雷英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吴秋松,雷英建,藤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2民初5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西江路23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赤红,男,1960年7月5日出生,该支行员工,住广西藤县。委托代理人:姚伯林,男,1967年7月7日出生,该支行员工,住广西藤县。被告:吴秋松,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告:雷英建,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居民,原住广西藤县,现住广西藤县。被告:藤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太平镇石街16号。法定代表人:蔡晓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与被告吴秋松、雷英建、藤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以被告吴秋松已于庭外就还款计划与原告协商一致,并保证今后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吴永新与原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媛梅附录: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