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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新辉与胡正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辉,胡正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27号之一原告:宋新辉,男,汉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胡正文,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广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辉与被告胡正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正文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向原告宋新辉发出(2017)渝0112民初427号转普裁定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宋新辉于2017年3月7日收到该裁定书及通知后,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在7日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25元,也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新辉自动撤诉处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宋新辉12.5元。审 判 长  潘寒冰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何 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