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正药业集团日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正药业集团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5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薛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银玲,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确工质处字【2016】272号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确工质处字【2016】272号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确工质处字【2016】272号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刘耀中审判员 袁爱霞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世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