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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正药业集团日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正药业集团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5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薛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银玲,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确工质处字【2016】272号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确工质处字【2016】272号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确工质处字【2016】272号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刘耀中审判员  袁爱霞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世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