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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付某某、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付某某,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民初912号原告:漆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徐锦秀,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涂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涛,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负责人:卢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谌水清,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漆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付某某、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下称旭林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宜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0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春根独任审判,书记员张贵生担任记录,于2017年0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锦秀,被告旭林汽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涛,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谌水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15日13时50分,被告付某某驾驶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车沿龙工大道由南向北行驶,途经高安市龙工大道龙工集团门口路段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撞上由原告驾驶的赣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97天、花费医疗费19710.9元。被告付某某驾驶赣C×××××/赣C×××××半挂牵引车系被告旭林汽运公司的车辆,该车在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6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166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付某某既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本案一审庭审。被告旭林汽运公司辩称:被告付某某系我司雇请的驾驶员,被告付某某的责任我司愿意承担。事故发生后我司垫付了23730元给原告,要求一并处理,并返还给我司。涉案车辆在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的侵权人,而是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对本案进行赔付,因此,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原告必须提供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和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否则,答辩人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予以免赔。依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的约定,答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本案中,原告的医疗费中有20%的费用属于非医保用药,请法院依法核减。原告诉请的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资超过3500元/月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原告应当提交工资发放记录、缴纳三险一金的凭证,否则不能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其误工费的诉请则应当予以驳回。原告诉请的摩托车损失过高,原告也未提供该项损失的专业鉴定意见书和车辆所有权证书,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请应当予以驳回。原告诉请的交通费未提供相应证据,应当予以驳回。在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三)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证明医疗费19710.9元、住院97天、医嘱休息二个月;(四)原告漆某某在“高安希友麻将机经营部”上班证明及营业执照、经营者易武刚的身份证,证明其误工费按200元/天计算;(五)摩托车发票,证明摩托车修理费1860元;(六)付某某的驾驶证、赣C×××××、赣C×××××挂车行驶证及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证明付某某持证合法驾驶该车,该车系被告旭林汽运公司代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代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6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被告旭林汽运公司经质证对证据(一)、(二)、(三)、(四)、(五)、(六)没有异议。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经质证对证据(一)、(二)、(六)没有异议;对证据(三)医疗费我司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从出院记录及疾病证明书可以看出,原告出院时只是左腕关节稍受限,不影响其日常生活无需休息二个月;对证据(四)仅提供该证明不能证明其真实的收入状况,应当提供相关工资收入、银行转账,缴纳三险的金的证据予以佐证;对证据(五)该收据没有任何单位盖章,也不是合法的正规发票不予认可。被告旭林汽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没有证据提供,事故发生后垫付了原告损失23730元。原告经质证属实。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对原告的证据(一)、(二)、(六)当事人都没有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证据(三)经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与被告旭林汽运公司协商,同意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对原告证据(四)误工费计算金额因证据不能证明其误工费为200元/天,误工损失可以参照江西省城镇私营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对原告的证据(五)摩托车损失酌定1500元。对被告旭林汽运公司的证据予以确认。综上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5日13时50分,被告付某某驾驶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车沿龙工大道由南向北行驶,途经高安市龙工大道龙工集团门口路段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撞上由原告驾驶的赣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1月15日经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高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7天(2016年11月15日-2017年2月20日)、用去医疗费19038.90元、检查费612元、救护车费60元,出院医嘱休息二个月。高安市希友麻将经营部出具证明,证明原告于2015年3月份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一直在易武刚经营“高安希友麻将机经营部”做事,主要负责售后维修工作,此次事故还造成原告的摩托车受损,花费修理费酌定1500元。另查明,付某某持A2D驾驶证驾驶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车系旭林汽运公司所有,车辆年检合格,该车在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6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旭林汽运公司垫付医疗费23730元。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付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付某某是被告旭林汽运公司雇请的司机,被告旭林汽运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车在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应在上述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漆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9038.90元,检查费672元,误工费按照2016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7元/天计算157天,107元/天×157天=16799元;护理费按照2016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在岗职工服务业平均工资107元/天计算,107元/天×97天=10379元;营养费97天×30元/天=2910元;伙食补助费参照规定的标准计算,确认为97天×50元/天=485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车损酌定1500元;合计57148.9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车交强险内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车损计39678元给原告漆某某。二、原告漆某某的其他损失17470.9元,由被告付某某、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赔付(已赔付23730元,该款由原告在保险理赔后返还),其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不计免赔赔付15566.9元(扣除非医保用药1904元)给原告漆某某。上列一、二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6元,由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旭林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春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贵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