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立强与江和金、江惠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强,江和金,江惠荷,福建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483号原告:陈立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江和金,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江惠荷,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建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群众路278号源利明珠A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1133371XJ。法定代表人:江和金。原告陈立强与被告江和金、江惠荷、福建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陈立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立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时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枫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