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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立强与江和金、江惠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强,江和金,江惠荷,福建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483号原告:陈立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江和金,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江惠荷,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建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群众路278号源利明珠A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1133371XJ。法定代表人:江和金。原告陈立强与被告江和金、江惠荷、福建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陈立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立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时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枫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