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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刑更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龚耀忠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耀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更274号罪犯龚耀忠,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null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3)农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耀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龚耀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龚耀忠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耀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祥审判员  邹秀芳审判员  吴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金伶S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