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永胜、王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永胜,王瑞,吕培军,王巧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2民初2852号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法定代表人:张茂雄,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乐,系该联社员工。被告:吕永胜,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瑞(系吕永胜妻子),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吕培军,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巧霞(系吕培军妻子),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准旗联社)诉被告吕培军、王巧霞、吕永胜、王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准旗联社委托代理人李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永胜、王瑞、吕培军、王巧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准旗联社诉称,被告吕培军于2012年4月18日,由被告吕永胜担保向我社借款15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10日,约定期限内月利率12.5733‰。借款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要,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吕永胜、王瑞、吕培军、王巧霞偿还原告借款结欠本金142034.94元,利息139027.26元以及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承诺书、农户联保贷款借款合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各一份,拟证明2012年4月16日吕培军、吕永胜、董二平、冯德清自愿组合成联保小组,被告吕永胜于当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2、2015年7月28日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准旗联社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告吕永胜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吕永胜、王瑞、吕培军、王巧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吕培军、吕永胜、董二平、冯德清向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口镇信用社申请自愿组合成联保小组,并于当日签订农户联保贷款借款合同。2012年4月18日被告吕永胜向原告准旗联社借款15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10日,约定期限内月利率12.5733‰。结欠本息被告吕培军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吕永胜未按期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立即给付。被告王瑞系借款人吕永胜配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故被告吕培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巧霞系担保人吕培军配偶,非担保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原告只起诉被告(担保人)吕培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培军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后,可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也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永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结欠本金142034.94元,利息139027.26元以及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二、被告吕培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王巧霞、王瑞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16元(原告已预交551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吕永胜负担,被告吕培军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建中人民陪审员 黄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贵生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乃奇附本案援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