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福华、梅养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华,梅养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422号申请人:吴福华,男,1964年7月7日出生,52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梅养发,男,1984年1月1日出生,33岁,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福华与被执行人梅养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养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梅养发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