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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方永平与侯绍祥、广州众鑫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7民终582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绍祥,方永平,广州众鑫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绍祥,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刘东栓、许杰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永平,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广州众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侯绍祥。委托代理人:刘东栓、许杰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绍祥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侯绍祥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侯绍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侯绍祥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0元,收取7780元,由上诉人侯绍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车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