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方永平与侯绍祥、广州众鑫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7民终582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绍祥,方永平,广州众鑫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绍祥,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刘东栓、许杰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永平,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广州众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侯绍祥。委托代理人:刘东栓、许杰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绍祥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侯绍祥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侯绍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侯绍祥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0元,收取7780元,由上诉人侯绍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车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