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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厉金全与被执行人冯展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厉金全。委托代理人:厉夫军(系申请人之子),住五莲县城关幸福路**号。被执行人:冯展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厉金全与被执行人冯展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展笑应付申请执行人厉金全赔偿款182048.04元、诉讼费7276元、应负担执行费2740元,共计192064.04元,均已划拨至本院。至此(2015)莲民交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厉金全与被执行人冯展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