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兴会、王东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兴会,王东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2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兴会,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东辰,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上诉人郑兴会因与被上诉人王东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兴会明确表示撤销对被上诉人王东辰的上诉,双方自行和解。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兴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兴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上诉人郑兴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静审 判 员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