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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强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4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韩萌萌被告人姓名曾强华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前科劣迹三次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4年11月9日、2005年12月15日、2010年11月17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年、七个月十五日。强制措施2017年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罪名盗窃罪辩护人浙XX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速成犯罪事实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曾强华持以秘密调换方式盗取的被害人丁某的鹿城农商银行卡,在本区仰义街道沿旺路鹿城农商银行ATM机上提取银行卡内人民币15000元。量刑建议公诉方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方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量刑情节从重盗窃前科从轻坦白、认罪认罚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曾强华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丁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天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