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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逸凡诉被告吴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逸凡,吴家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201号原告:周逸凡,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吴家富,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周逸凡诉被告吴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逸凡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家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逸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逸凡撤回对被告吴家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周逸凡负担。审判员  胡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