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逸凡诉被告吴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逸凡,吴家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201号原告:周逸凡,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吴家富,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周逸凡诉被告吴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逸凡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家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逸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逸凡撤回对被告吴家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周逸凡负担。审判员 胡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