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督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与被申请人蔡家强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蔡家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522民督22号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住所地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光权,系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家树,系霍邱县王截流排灌站负责人。被申请人:蔡家强,男,汉族,农民,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蔡家强欠2016年午、秋两季水电费计90元,并提供排灌水电费征收合同及到户台帐予以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申请人多次催收,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偿还下欠水电费。要求被申请人蔡家强给付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水电费计9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蔡家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水电费9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蔡家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匡大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