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薛峰与许文兵、江苏景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峰,许文兵,江苏景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2805号原告薛峰,女,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王太志,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兵,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泗洪县。被告江苏景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63272496P,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睢城镇北村冯庄组。法定代表人许文兵,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时华君,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峰诉被告许文兵、江苏景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60元,由原告薛峰负担。审 判 长 杨 超人民陪审员 周 林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