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11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2174宿迁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祥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174号原告:宿迁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宏成都市花园1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张安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财,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鸣(该公司员工),男,1953年9月12日,汉族,居民,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孔祥平,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姜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