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洪印与杨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印,杨晓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5民173号原告:李洪印,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旭光,内蒙古敖鲁古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光,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某局职工,住内蒙古根河市。原告李洪印诉被告杨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洪印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洪印撤诉。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李洪印负担。审判员 王金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新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