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与韩会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韩会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晓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会然,女,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会然银行存款人民币139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