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瑞华,赵林泉,苏刚,王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车瑞华,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赵林泉,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苏刚,男,1971年1月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岳超,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车瑞华、赵林泉、苏刚、王岳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立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