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岳凤林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凤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33号原告:岳凤林,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黄洪伟,负责人。原告岳凤林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签订梨树保险合同,合同中约定如遇最大灾害被告每亩赔偿4000元,保险期内如遇冰雹,6级(含6级以上大风)给农户造成的损失按照《北京市政策性保险统颁条款》规定给予补偿。2016年9月27日原告果树处遭遇大风天气,种植的果树落果60%以上,由于大风天气持续时间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勘查现场,被告只勘查一次就以低价赔偿原告损失,后原被告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桂芬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又因本案原告岳凤林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高晓颖具有亲属关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桂芬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又因本案原告岳凤林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高晓颖具有亲属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审理本案,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崔永明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仲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