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青岛利康包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利康包装有限公司,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利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源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7号。法定代表人:张景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时代广场B幢。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利康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按委托法院要求协助办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委托函内申请事项,解除被执行人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哈尔滨工大支行、建设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将回执邮寄回委托法院,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