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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银海与被执行人冯冬青、兰州中兴石化有限公司、冯青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海,冯冬青,兰州中兴石化有限公司,冯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银海。被执行人:冯冬青。被执行人:兰州中兴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冯青,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银海与被执行人冯冬青、兰州中兴石化有限公司、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银海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待发现财产线索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金昌 微信公众号“”